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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吉林外资网    时间:2011年04月19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坦桑尼亚是外汇管制较为宽松的国家。

  一、与坦桑商人做生意通常以美元作为支付和结算货币。对于大宗贸易,相关贸易公司只要向银行递交进口申请,并获得批准,就可以在结算时,凭进口单据按当时市场价格兑换和汇出美元。

  二、对投资项目或承包工程项目,坦桑政府保证可以通过任何经批准的商业银行无条件地以自由兑换货币汇出以下项目:

  1、投资和经营所得的净利润和红利;

  2、获得外国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3、按照投资法登记的任何技术转让协议所发生的版税和费用;

  4、经营企业出售或清算所得的汇款(除去全部税收和其它债务之外的净收入)或投资所得的利息;

  5、在坦桑尼亚企业中雇佣的外籍人士的报酬和其它津贴,在交纳所得税后的合法收入。

  坦桑的主要城市里均设有众多货币兑换所。可以到兑换所将外汇兑换成当地币,即坦先令。对价值数千美元以下的坦先令,可以兑换成美元或者其它国家的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