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是中、东欧国家中吸引外资较多的国家之一,98年以来年均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约100亿美元。 波兰吸引外国资本的有利因素主要有:政治、经济相对稳定;人口3,864万,国内消费市场较大;地处欧洲中部,方便货物向其他欧洲国家扩散;劳动成本相对发达国家低,人均月收入440美元左右且受教育程度较高,受高等教育人数占人口总数的10%以上;加入欧盟在即(预计为2004年),入盟后,波兰企业可分享欧盟大市场。
90年代以来,波兰在加工制造业,如汽车、食品、纸浆及造纸、电子产品、化工、以及金融服务和贸易等方面吸引了不少外国投资。对波兰投资较多的国家包括:德国、美国、法国、意大利、英国、荷兰、韩国等。较大的跨国公司有:法国电讯、菲亚特、大宇、通用汽车、ABB、菲力浦等。中国对波兰投资累计约4,000万美元。
在波兰从事经济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商业公司法和经济活动法。2000年启用的新的商业公司法对商业公司的成立、组织、运作、解除和改变作了规定。2001年开始执行的经济活动法对在波兰成立、运作、和取消公司作出了规定。经济活动法规定:获准在波兰定居的外国公民享有与波兰公民同等的权力;在没有永久居留权的情况下,根据互利的原则,外国人可以在波兰境内以分公司或代表处的形式从事经济活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越母公司的经营范围。代表处的活动则只限于外国企业家的广告和促销方面的活动。如果外国与波兰签署有相应的双边协议,则实行对等的政策,如没有相应的协议,则外国人只能在波兰设立有限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从2001年1月1日起从事下列经济活动须获得许可:探矿、采矿,在山体中存放废料,武器弹药及军队、警察用产品的制造与经营,燃料和能源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分拨、销售,人身和财产的保安,航空运输与服务,收费高速公路的建设,铁路管理和运输,广播电视节目的传播。
许可证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颁发。许可证期限不低于2年,不超过50年。
根据对等的原则,来自欧盟、经合组织及与波兰签定“投资促进与保障协议”国家的投资者有权在波兰从事法律允许的各种形式的经济活动。对于来自其他国家的投资者,法律规定可以成立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公司。
1、注册公司的程序: 1)按公证书格式准备公司成立文件和公司章程。 2)在法院经济庭登记处进行注册登记。 3)在社会保险公司登记,(雇佣第一个员工后10天内向社会保险公司提交申请) 4)获得从事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或特许(仅与经营法律有特别限定的领域的公司有关) 5)进行税务登记。
2、注册分公司的程序: 如获准进行法院注册,分公司可开展业务。外国在波兰注册的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其母公司。根据法院注册的有关规定,外国公司在注册分公司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提交分公司总经理的姓名及在波兰的住址。 2)经过公证的分公司总经理的签名样本。 3)提供波兰在国外的代表机构签发的证明,该证明须载明:
“根据互利原则,波兰公司可以在该国进行经营活动,并拥有合法地位。”与波兰有双边协议国家的企业毋需提供此证明。 分公司还必须做到: 1)使用与其母公司相同的名称,用波文加注“波兰分公司”字样。 2)根据会计规定用波文单独记帐。 3)如公司进行清盘、失去经济活动能力和失去对其财产的处置权时,分公司须于上述情况发生14天内通知经济部。
3、注册成立公司代表处的程序:
外国公司可以在波兰注册代表处,外国企业在波兰的代表处是其母公司的下属机构,其功能主要限于对其母公司的业务进行宣传推广。注册代表处须报波兰经济部外国企业家代表处登记注册。办理登记手续时须提交如下文件: 1)建立代表处的公司的名称、注册机关、法律形式。 2)代表处的资本金额和其他资金来源。 3)代表处的业务范围。 4)代表处总代表的姓名及其在波兰的住址。 5)代表处的办公地址。 6)经过公证的代表处总代表的签名样本。
其他辅助文件有: 1)公司章程。 2)营业执照副本。 3)公司在波兰设立代表处的申请。 4)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声明。 申请文件如以外文写成,须经授权机构译成波文。
代表处还必须做到: 1)使用与其公司相同的名称,并用波文加注 “驻波兰代表处”字样。 2)根据会计规定用波文单独记帐。 3)如公司进行清盘、失去经济活动能力和失去对本公司财产的处置权时,代表处须于上述情况发生14天内通知经济部. |